教学管理

教学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教学文件 >> 正文

广西大学体育学院本科课程 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西大学体育学院本科课程

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运动训练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保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提高体育学院本科专业课程质量的必要措施,是衡量学院教学与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是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 课程建设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南,以我校的办学思想为指导,以专业定位为基础,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逐步形成一批具有一流师资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手段和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的示范性课程。

二、课程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全学院的课程管理及建设工作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学副院长、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协商决定,由教研室做具体实施。

各项建设过程中要优先听取具备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和已取得突出课程建设成果的教职工的意见,尊重学科发展逻辑和课程建设内在逻辑,杜绝“行政化”。

第五条  学院制定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和课程建设规划,教研室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本科专业课程的具体情况,为每门理论课程确定2名主讲教师,并指定其中1人为课程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为课程指派任课教师要基于“专业对口优先原则”,要求任课教师的教育背景、专项技能、学习经历、运动经历和所学专业(本硕博阶段)要与课程内容相对应,保证课程建设的专业性,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打造具备高度专业性的一流师资队伍。

若课程名称(参照《运动训练专业培养计划》)与任课教师的学科专业名称(参照《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代码手册》和任课教师的“毕业证书”)一致或相近,根据“专业对口优先原则”,优先指派学科背景与专业课程内容相近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若课程名称不属于学科专业,其任课教师应优先指派具备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或已在本课程建设过程中取得较多前期成果的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的专业性,学院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议等议事机制,严格审核每门理论课程任课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教师担任非本人所学专业的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条 若任课教师的教育背景和所学专业与所授课程内容的跨度较大,教师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能胜任该课程教学的充分理由,并出示在该领域已获得的相关的成果(发表论文、课题立项、部门批示等),经学院讨论决定后,方可获得任课资格。

三、课程模块、课程类别及学时学分

第八条 根据学院本科人才培养需求和培养计划,本科课程构建了四大课程模块,即通识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与通识选修课)、核心课程(包括学门核心课与学类核心课)、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和集中实践课程(包括集中实践必修课与集中实践选修课)。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或选修(含限选)。

第九条 通识必修课程指全校所有本科专业(类)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通识 选修课。

核心课程和专业课程是本专业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而开设的培养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课程。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实际需要设定若干门专业核心课程。

集中综合实践课是指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各种实践教学课程(环节),包括: 学年论文(或科研训练)、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习等。

四、课程的设置

第十一条 公共必修课(含实践课程)的设置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本科人才培养的文件来确定。公共选修课(即通识类课程)的设置,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通识教育的方案进行自主申报或经学校招标建设,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识教育工作组确认。

第十二条 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由教研室提出申请,学院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课程设置应以专 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宗旨,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战略;

2.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4.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案和成绩评定标准;

5.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且学术能力较高的师资队伍;

6.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获准开设的新课程由教务部编号,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新课程开设一轮后,学校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课程评估主要包括课程讲授效果、教学大纲、教材更新和教学模式改革情况以及督导老师和学生的评价等。评估形式可采用听课、学生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评估结果报教务部备案。

未通过评估的课程,所在教学单位须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仍未通过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凡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取消当学期的课堂。

五、专业课程的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课程的建设由体育学院统筹负责。体育学业算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及特色专业建设要求,制订本学院的课程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应首先注重教学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要加强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设置应科学合理,符合人才培养定位,体现人才培养特色。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与及时的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借鉴与应用优秀教学成果,体现新时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及时优化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各类优质课程应建设并开放相应的课程网站,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重视教材建设,鼓励教师编写、持续修订优秀教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好实践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 学的形式和内容,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六、课程建设专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部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该计划包括校级优质课程建设计划、自治区级“一流课程”建设、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计划、公开视频课程建设计划、精品课程建设计划、全英文课程建设计划、慕课(MOOC)建设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具体的课程专项建设计划,其立项评选范围、基本条件、评选程序、资助标准及项目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在各项工作通知说明。

第二十四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